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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財產权利质押典當纠纷
客户毛某、邓某于×年×月3×日,持邓某名下在中國銀行某市某支行储蓄所储蓄的54572、56元人民币定期存单一张(存单账号4028511---03010192 XXX),中國工商銀行某市分行某支行储蓄的5000元人民币存单一张(存单账号313---01---0857XX-3)及中國农業銀行某市分行1997年國库券10000元定期三年的收款凭证一张(凭证账号005X),在某市某典當公司处辦理典當质押貸款5万元整,當期一個半月,利息1600元。當期一到,毛某偿還了1600元利息,并辦理了续當手续。续當期满後,典當公司多次向客户毛某、邓某催要续當利息,并将毛某、邓某用以质押的部分到期存单的本息共计5 382、39元取出,用以冲抵典當款的部分利息。此後,在典當公司向毛某催要典當款過程中,毛某出具了本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书。至今毛某未偿付典當款本金及利息,故典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毛某、邓某和某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偿還典當质押的貸款本息65000元。
被告毛某辩称:承認典當公司所述典當、续當及欠典當款本息的事實,典當款已由邓某使用,某市某典當公司不能将质押存单變現主要是因為质押票据所有人邓某将密码遗忘,而現在國内又無法找到邓某本人所致。
被告本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年×月×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贸易經濟合作部同意更名為現名称,我公司從未给毛某出具担保书。毛某原系该单位下設职能部門粮油食品一部的职工,该粮油食品一部已于1998年初被撤销。毛某向典當公司提供的担保书,系毛某利用已作废的對外贸易总公司粮油食品一部圖章為自己進行担保,應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抵押担保典當法院予以支持
某人民法院經审理後認為:典當公司系經依法注册的典當企業,應严格依法辦理相關的典當業務,而某市某典當公司在與毛某、邓某進行典當貸款時不仅未按规定對設定码的存单進行严格审查,且在两次典當過程中均未有存单所有人邓某的亲笔签名,是由毛某代签,對于毛某的代签行為是否經過授权,邓某是否認可等事實,由于邓某未到庭答辩,對于毛某的行為是認可或追認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某市某典當公司又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本院难以查证。故某市某典當公司请求毛某、邓某给付典當的要求本院难以支持。對于毛某向某市某典當公司提交盖有某市某對外贸易总公司粮油食品部章的保证书,此保证书并非某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原粮油食品一部只是一個职能部門,也不具有保证人的主體資格,更何况早已撤销。该保证书是毛某利用作废的部門章為自己實施的担保,其行為應當确認無效,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應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某市某典當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一审判决後,某市某典當公司不服,以某市某典當公司與邓某、毛某的典當行為有效為由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間,某市某典當公司又以雙方當事人在庭下已和解為由,申请撤回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市某典當公司撤回上诉,雙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律師评析:什麼是財產权利质押典當
(一)財產权利质押典當的真正含义及其典當要求。
財產权利典當是指企業或個人将特定的財產权利作為當物,质押给典當行以获取所需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財產权利典當實质上是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讓與財產权為標的而設定的质权。本案為存款单典當,也称"存单"典當。"存单"是由銀行、邮政等储蓄機構開具的证明自身與存款人之間存在储蓄法律關系的一種凭证。《担保法》中规定可以設定质权的存单指定期存单。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大额可转讓定期存单的质押、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以及個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出质雙方必须到開具存单的銀行等機構進行核押,經登记确認後,明确不得由存款人单方挂失和提前支取等。否则,銀行等機構有权拒绝质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
在本案中,典當公司在本单業務的操作過程中存在過失,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務。其一、代签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在两次典當過程中均未有存单所有人被告邓欣的亲笔签名,是由被告毛迪平代签,對于被告毛迪平的代签行為是否經過授权,對于此事實典當公司并没有進行审查,如不能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毛迪平辦理此次典當。事後又不能得到邓欣的追認,则毛迪平的代签名行為無效。邓欣對此次典當不负任何责任。其二,典當公司是否對設定码的存单進行严格审查。其三,對保证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审查。
(二)財產权利质押典當合同的效力。
這是一起特殊的典當合同纠纷。關于典當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典當合同属于效力约定的合同。毛某将邓某所有的三個存单以邓某為典當人辦理典當及续當手续,對于毛某的行為,邓某是否授权委托、認可或追認,這必须經過追認,可以使這種代理行為有效,如不予追認则导致合同無效。但在本案审理過程中,由于邓某未答辩未出庭應诉,其意思表示無從考查,而某市某典當公司又不能提供邓某委托授权辦理典當质押貸款的有效证据,因此,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合议庭對该典當合同做出了效力未定的認定。之所以做出上述認定,主要是考虑维护典當關系的稳定和维护典當合同的相對人即典當行的利益,這样,事後一旦邓某對毛某的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就使雙方典當合同從成立時產生法律效力,作為被代理人邓某就應對典當的法律後果承担相應责任。
(三)財產权利质押典當合同担保效力。
關于某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問题。在本案中,虽然主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但该担保合同形成并非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其单位工作人員毛某利用职務上的便利,将已作废的部門章出具了担保函,盖章单位不具备保证人的主體資格,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年113号《關于企業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担保,企業是否應承担担保责任》中已明确该行為應當确認無效。因此,该案被告某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應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會或者股东會、股东大會决议;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項投資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過规定的限额。"由此可知毛某向典當公司提交盖有某市對外贸易总公司粮油食品部章的保证书無效。某市對外贸易总公司對此次典當不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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