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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白城師范學院黨委原副書記孫永利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指其“違反廉潔切菜器,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此前,在安徽省投資集婚宴,團原總經理張春雷、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諸葛慧艷等人的“雙開”通報中,也出現了類似表述。黨員干部不克不及違規借用办理服務對象錢款,這條紀律很好理解。可本身的錢借給別人賺點利钱,為什麼也會成為“風險操作”?
事實上,黨員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並獲取相應利钱,屬於依法應受保護的民事行為,並不違規違紀。可是,從黨的十八雙人床墊,大以來查處的典范案例來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比較凸起。有的長期違規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钱﹔有的操纵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告贷人謀利﹔有的乃至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上述行為,概况上看是正常公務或民事行為,實質上卻因此權謀私,個中不乏權錢买卖的勾當,影響十分惡劣。是以,現實中必要根據黨員干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分歧性質,實事求是予以區別處理。
針對違規借貸行為,“紅線”已經劃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道執行公務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即“情節較重的,給予告诫或嚴重告诫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观察或開除黨籍處分”。若是獲取了大額回報,並確定影響了公道執行公務,還有操纵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由此可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絕非某些黨員干部自認為的“小事变”,而是輕則違紀重則違法犯法的“大問題”。
實踐中,在具體界定違紀違法情景時,要結合是不是有獲利的目标、獲利數額巨细、持續時間長短,是不是可能影響公道執行公務等身分綜合加以判斷。好比,出借目标是不是屬於操纵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獲取长处,借用人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告贷需求,借用人是不是明知能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告贷,告贷利率是不是確實高於當地當時群眾對外告贷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請某些黨員干部好好想一想:告贷人到底是出於真實的告贷需求,還是出於對你的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而借貸,你心裡真的沒數嗎?當你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大額回報的時候,借出去的僅僅是錢嗎?踩“紅線”得利了,是以支出的代價豈不比利钱大個十倍、百倍?(段相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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