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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讓以出格步伐實現担保物权成為可能,不外,近来东莞一家典當行就在此中吃了败诉,被判不得将车主质押的车辆举行拍賣,缘由是质押车辆還没有現實交付。5月20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對外传递首宗典质物為動產的申请實現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环境。
典當行 對车辆享有质押权
2011年,车主周某因急需資金周轉,将本身名下的一辆汽车作為质押物,典當给东莞一家典當行。依照两邊配合签定的《灵活车辆质押典當合同书》,典當金额為19万元,典當刻日為2011年7月24日至2011年8月23日。两邊商定质押车辆在典當行处封存,合同题名日LPG,期為2011年7月24日。
签定合同两天後,两邊到东莞市车管所就案涉车辆打點了质押挂号手续。可尔後,两邊却因合同的實行問题發生争议,典當行以周某并未向其奉還典金19万元及相干利錢為由,向法院提起申瑪卡保健食品,请實現担保物权的出格步伐,哀求拍賣该车辆,并對该车辆的拍賣款举行优先足额受偿。
在典當行看来,合同签定當日,周某已领取典金和“當票”,而且将车辆現實交付给申请人保管,两邊虽未打點书面的交付手续,但典當合同已载明周某需将随车手续,包含车辆和證件交给某典當行保管。典當行認為,典當刻日届满後,周某未续當或赎當,時代周某也未付出典當金额及部門利錢。是以典當行對周某名下车辆享有质押权,故向法院提告状讼。
车主 案涉车辆被典當行强行開走
對付典當行的说法,周某在庭审時代抗辩称,《灵活车辆质押典當合同书》其實是在2011年7月23日签定的,典當行于當日以現金情势向其付出6万余元,以銀行汇款方法向其付出12万元,共付出了18万余元;两邊那時口頭商定月利率為70厘,以後,周某依照呼啦圈,每個月70厘的尺度向某典當行付出利錢,直至2011年9月奉還彻底部的本金及利錢。
周某還主意,两邊签定典當合同并打點质押挂号手续後,其并没有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典當行保管,只将车辆的一套钥匙交给典當行。周某称,2013年9月摆布,典當行派人将案涉车辆强行開走,其立即向公安構造報案,公安構造亦建造了笔录,并向其供给事發時的相干视频,但并未立案侦察。周某還称,尔後,其屡次與典當行沟通若何处置,并请求其协助将车辆解封,但典當行一向没有共同处置,直至2014年3月收到本案的相干诉讼质料。
综合两邊定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审理認為,典當行在本案中申请确認的担保物权為動產质权,依照《物权法》划定,即便典當行與周某签定《灵活车辆质押典當合同书》,并就案涉车辆打點质押挂号手续,但质权仍應在周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典當行時才建立。
法院認為,固然典當行及周某均确認今朝案涉车辆由典當行保管,但周某明白暗示车辆是典當行在未颠末其本人赞成的环境下擅自開走的,且典當行也未能提交相干證据證實其與周某什麼時候打點了车辆的交付手续,仅凭其提交的《灵活车辆质押典當合同书》,其實不能證實周某在签定合同书之日行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典當行保管。同時,周某也主意其已在20翻譯社,11年9月奉還了所有的本金及利錢。在典當行申请确認的担保物权效劳及主债務是不是已了债均存疑的环境下,法院對付某典當行關于拍賣案涉车辆,并對拍賣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記者/黄少宏 通信員/廖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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