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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如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這個司法解釋從多個方面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了規定。
一方面,比年來民間借貸發展敏捷,但案件數量也急劇增長、審理難度提高,2013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另外一方面,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包含P2P平台在內的網絡借貸發展迅猛,亟須相關法令規范。《規定》的出現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水和社會必要。
《規定》在必定水平明確了網絡借貸業務項下B2B、B2P業務的正当性,明確區分了民間借貸與不法集資之間的差異,為運用P2P模式開展互聯網票據業務明確了正当性。但是,筆者認為,《規定》最大的冲破或說貢獻有兩點。一是為網絡借貸平台擔保的正当有用性供给了法令依據,二是廢除長期存在的4倍利率標准。
針對P2P平台的擔保責任,《規定》第22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构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供给者僅供给前言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網絡貸款平台的供给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前言昭示或有其他証據証明其為借貸供给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供给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頭皮按摩器生髮,應予支撑。
不久前十部委頒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強調P2P平台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的性質,不得茵蝶,供给增佩服務。《規定》與這個文件存在必定沖突,使得平台擔保堕入了正当性與合規性沖突的“尷尬狀態”。但筆者認為,《規定》這一條的目标重要在於防备平台機構强调宣傳與收益承諾,在分歧階段有分歧的側重點。在买卖達成之前,防备因為强调宣傳而构成的不法集資﹔而在买卖達成今后,則應站在“保護債權人长处”的角度,對於擔保的正当性進行認可,並使得平台承擔相關責任。
今朝P2P平台運用較為廣泛的“風險准備金”模式,平台從本身收取的服務費中提取必定的風險准備金並明確用於進行違約貸款/產品的差額補足。這種模式是不是屬於本條規定的平台“為借貸供给擔保”,還不太明確,必要此后在實踐中關注。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標准,《規定》廢除1991年司法解釋中關於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的規定,而是將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兩線是24%與36%,三區是司法保護區、天然債務區和無效區。少於24%的利钱,受法院保護﹔高於36%的,約定無效,已經付出的利钱可以收回﹔介於24%—36%的,已經付出的利钱不得追回,还没有付出的可以再也不付出。
解酒飲料,必要強調的是,司法解釋分歧於从新立法,立法遵守“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但司法解釋是解釋之前已經立的法,也就是說對於以前約定在36%以上的民間告贷合同,法令應認定超過部门的利钱是無效的,告贷人已經付出的可以请求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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