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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慈溪男子擅用老母房屋抵押借款 债权人可否要求变卖受偿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0-1-15 22:56
標題: 慈溪男子擅用老母房屋抵押借款 债权人可否要求变卖受偿
【问题】

慈溪的方老太有一套价值120万元衡宇,并领取了产权证书。一年多前,方老太的儿子因谋划之需,向李某告贷80万元,并商定以其母亲的衡宇作为典质。但方某对此全无所闻,且也未与李某签定过担保合同,188娛樂城,更没時時彩技巧,有到房地产办理部分打点典质挂号。本年因方老太的儿子无力奉还欠款,李某以方老太儿子赞成以衡宇典质的字据为凭,请求方老太搬离,以便其变卖受偿。方老太问,李某的请求是不是正当?

【说法】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划定:“典质人和典质权人理当以书面情势订立典质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也指出:“设立典质权,当事人理当采纳书面情势订立典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干司法诠释划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供给典质物时,理当订立书面合同或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以本身不享有所有权或谋划办理权的财富作典质物的,理当认定典质无效。”可以看出,典质必需同时合适两个要件:一是用于典质的财富,理当属于债务人所有;或固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取患了具备所有权的第三人赞成;债务人对本身无所有权或未经第三人赞成的财富不得设定典质权。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必需就典质事项订立书面合同,最少必需在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债权文书中有着明白的典质定见,不然便属无效,债权人无权据此以典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质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方老太所涉案明显不具有上述要件,李某得到的典质从一起头就不具备法令束缚力:一方面,该衡宇的所有权报酬方老太,她从没有赞成过将衡宇交由儿子典质,乃至对儿子与李某之间的假贷、典质举动全无所闻。另外貨運, 一方面,方老太本人也降血脂藥,没有与李某签定过典质合同,也没有在其儿子与李某的告贷合同中表白愿意以本身的衡宇作为典质,过后亦没有追认。(方园)

(编者注:以上说法为作者小我概念,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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