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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双方之间同时存在房屋买卖协议和借款抵押协议,这两协议是否有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0-1-15 22:10
標題: 双方之间同时存在房屋买卖协议和借款抵押协议,这两协议是否有效?
(为庇护当事人隐私平安及防止不需要纷争,如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如类似,可以和咱们接洽,咱们将撤消)
1、原奉告称
常斌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一、确认常斌与李凡于2014年1月21日、于2014年5月6日、于2017年4月5日签定的关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泉馨苑号衡宇的交易合同及相干弥补协定正当有用。二、本案诉讼费由李凡承当。究竟与来由:2009年5月6日,李凡与北京青远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签定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李凡采办了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泉馨苑号衡宇一套,总价款为328310元,衡宇交付日期为2012年5月6日。2014年1月21日,常斌与李凡签定衡宇让渡协定一份,协定商定,常斌采办李凡上述衡宇一套,衡宇总价款300万元(含违约金100万),衡宇价款付出方法为一次性付出。合同同时对衡宇根基环境、衡宇交付、违约责任等条目举行了明白商定。合同签定后,常斌依约分两次向李凡付出了全数衡宇价款200万元。同年5月6日,常斌与李凡签定弥补让渡协定,2017年4月5日两边就衡宇让渡事宜再次签定弥补协定,就原让渡协定中的相干条目再次举行明白商定。综上,两边在志愿同等的根本上签定衡宇让渡协定,协定签定后,常斌已按约实行合同的全数付款义务,李凡亦于2014年4月交付衡宇,该协定未违背法令的强迫性划定,应为正当有用协定。
2、被告辩称
李凡辩称,赞成常斌的诉讼哀求。
3、本院查明
当事人环抱诉讼哀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行了证据互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贰言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左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究竟,本院认定以下:
2009年5月6日,李凡作为买方(乙方)与卖方(甲方)北京青远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如下简称青远公司)签定《玉泉馨苑东区室第楼拆迁认购(期房)购销合同》两份,此中一份重要商定:乙方志愿采办甲方位于玉泉馨苑1衡宇一套,修建面积112.18平方米。价款合计为433978元。乙方于2009年5月6日前一次性付出全数房价款。乙方于2009年5月6日前一次性付出全数房价款。另外一份商定:乙方志愿采办甲方位于玉泉馨苑号衡宇一套,修建面积93.27平方米,价款为328310元,乙方于2009年5月6日前一次性付出全数房价款。2009年5月7日,青远公司出具收条两份,记录收到李凡交来1衡宇购房款433978元、衡宇购房款328310元。
2012年11月28日,李凡(出卖人)与刘胜(买受人)签定《协定书》两份,此中一份商定,李凡将衡宇出售给刘胜,修建面积93.27平方米,衡宇成交代价为1119240元,买受人可以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付出定金10万元。另外一份《协定书》商定,李凡将1衡宇出售给刘胜,修建面积112.18平方米,衡宇成交代价为1346160元,买受人可以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付出定金10万元。刘胜已付出李凡上述两套衡宇购房款总计2265000元。
2014年1月21日,李凡(甲方、出售方)、常斌(乙方、采办方)、北京军港精汇房地产掮客有限公司(丙方、见证方,如下简称军港公司)签定《衡宇让渡协定》,重要商定:甲方将其正当具有的衡宇(利用面积93.27平方米)让渡给乙方,甲方让渡该衡宇的净得让渡款为300万元,衡宇近况为施工中,还没有打点产权挂号。甲乙两边协商在所售衡宇开辟商处打点改名手续。甲乙两边签定协定时,甲方应出示《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及相干交费根据原件,并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交费票据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干证件复印件交与乙方保存一份。甲乙两边任何一方如本身缘由,在过户进程中不克不及继续实行该协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让渡款的10%作为违约金。常斌、李凡承认两边签定该协定时李凡未告诉常斌其曾将衡宇出售给刘胜,常斌称其于2017年7月才得悉此事。
2014年5月6日,李凡(甲方、出售方)与常斌(乙方、采办方)签定《衡宇让渡协定》,内容除利用面积记录为92.82平方米外,其余内容同2014年1月21日《衡宇让渡协定》。常斌称,因其与朋侪李华别离向李凡采办衡宇,李华从新签定了本身的购房合同,故其也从新签定了本身的购房合同,衡宇价款没有变革。
2017年4月5日,李凡(甲方、出卖方)与常斌(乙方、采办方)签定《弥补协定书》,重要商定:甲乙两边于2014年1月21日、5月6日签定衡宇让渡协定各一份,现针对协定中未商定的事项签定本弥补协定。为确保甲方周全顺遂实行合同,避免违约致使合同没法顺遂实行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丧失,衡宇让渡协定书中商定的衡宇价款300万元,包含衡宇价款200万元与违约金100万元,共计为300万元。衡宇的产权过户挂号手续日期为甲方获得衡宇产权挂号之日起三日内,甲方理当在获得产权证书后三日内与乙方茵蝶,配合打点过户挂号手续,并承当因过户挂号所发生的全数税费等用度。甲方过期打点的,以合同商定的总金钱300万(下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较向乙方付出违约金,直到衡宇变动挂号手续打点终了之日止。甲方打点衡宇产权挂号的时候为开辟商通知甲方打点产权挂号手续或提交相干手续届满之日起计较,包含请求甲方供给与办证相干的合同、税费等手续。若是甲方收到开辟商通知后在通知刻日内拒不供给办证相干质料或成心不交纳办证@用%1313H%度或相%S1Q2l%干@税费,致使产权证未能实时打点的,自开辟商通知刻日届满之日起,甲方以合同商定的总金钱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付出违约金,直至获得衡宇产权证书之日止。衡宇价款的付出方法为,2014年1月21日让渡协定签定前付出首付款50万元,签定让渡协定当日付清全数房款(150万元)。经甲乙两边协商,甲方赞成乙方的全数购房款由李华代为向甲方付出。衡宇让渡协定实行进程中甲乙两边另行出具或构成的告贷协定等,均与衡宇让渡协定无关,两边赞成全数作废,自本弥补协定签定日前构成的全数告贷协定等书面文件,不具备任何法令效劳,两边手中的原件各自自行烧毁处置。若是衡宇让渡先后衡宇如存在第三人权柄或存在本协定外第三人主意相干衡宇权力的,是以所发生的责任全数由甲方自行承当。若是存在本协定外的第三人主意衡宇权力的,甲方赞成以持有甲方与开辟商签定的原始拆迁购销合同原件(2009年5月6日甲方与开辟商签定)作为主意衡宇让渡合同权柄的独一根据。持有其他协定但无原始合同的第三人,甲方理当自行妥帖处置,不得影响乙方依合同商定主意合同权力,是以发生的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是因甲方缘由或其他违约举动致使合同没法继续实行的,乙方享有合同消除权,可以提出消除衡宇让渡协定。乙方提出消除协定的,甲方除理当返还全数房款本息(按年利率24%计较利钱)外,还理当补偿乙方因违约所酿成的丧失,包含衡宇差价丧失(本衡宇协定签定时的衡宇代价与消除合同时的周边房地产中介的衡宇成交代价之差额作为计较根据)等一切公道经济丧失。常斌称,因2014年1月21日《衡宇让渡协定》、2014年5月6日《衡宇让渡协定》未对购房款组成、衡宇交付、产权证打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举行商定,是以以弥补协定的方法举行弥补。
2013年12月24日,李华向李凡转账50万元,常斌称为李华代其付出的购房首付款。2014年1月21日,李华向李凡别离转账200万元、112万元,常斌称此中150万元为李华代其付出的残剩购房款,其余162万元为李华付出的本身的购房款。李华在另案中对此承认。常斌称,衡宇现实价款200万元,购房款300万元中100万元是违约金,若是在实行合同进程中李凡是有任何违约举动,应在200万元购房款的根本上加100万元违约金向其补偿。两边承认李凡于2014年7月将衡宇交付常斌,现衡宇由常斌现实栖身利用,还没有打点产权挂号。
本院调取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京公海经立字(2017)000826号李凡合同欺骗檀卷宗,此中包含:
一、2017年7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李凡合同欺骗案《立案决议书》。
二、常斌供给的2014年1月21日李凡(告贷方)与常斌(出借方)签定的《告贷协定》。重要商定,告贷人因小我缘由必要向出借人告贷300万元人民币。告贷刻日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两边商定别离于2014年的4月20日奉还告贷200万,2015年1月20奉还残剩告贷。如告贷方于2014年4月20日不克不及奉还两边所商定的还款金额,将视同告贷方违约并收取日违约金千分之五。
三、常斌供给的2014年5月6日李凡(告贷方)与常斌(出借方)签定的《违约协议》。重要商定,告贷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出借人告贷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用于看病医治用度,两边商定于2014年4月20日应奉还出借方200万人民币,因告贷方无力了偿,经两边商定,现特就还款事宜签定本协议,并配合遵照。因李凡看病医治用度数额庞大,无力了偿所借出借方的告贷。经两边协议内容以下:李凡将衡宇抵让出借方,另两边签定衡宇让渡合同并李凡需协助出借方打点相干房产手续。
四、2017年7月3日四时青派出所对常斌的扣问笔录。记录常斌报告,2014年其经朋侪李华先容与李凡签定告贷协定,商定其借给李凡300万元,此中包含到期不克不及还款违约金100万元,刻日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应还款200万元,如到期没法还款李凡就将衡宇典质。告贷200万元现实由李华垫付给李凡,其不清晰付出方法,后其还清李华该200万元。后李凡未到期还款,便将衡宇典质给其。2014年5月6日其与李凡签定一份衡宇让渡协定,李凡将本身与开辟商就衡宇签定的回迁认购合同原件及家庭共有财富朋分协定的复印件交给其。其于2014年9月将衡宇装修,2015年入住至今。
五、2017年7月3日四时青派出所对李凡的扣问笔录。记录李凡报告,因四时青北坞村拆迁其分得衡宇、1衡宇两套回迁房。2012年末其与刘胜签定衡宇让渡协定,将上述两套衡宇让渡给刘胜,房款总计246.5万元,刘胜现实付出226.5万元,两边许诺残剩20万元改完拆迁底单再结清。后因其看病急需钱,其别离与常斌、李华签定告贷协定,商定向常斌告贷200万元,向李华告贷212万元,若是没法还钱,就将衡宇、1衡宇别离典质给常斌、李华。其将该两套衡宇的拆迁协定押给常斌、李华,但未告诉常斌、李华其已将衡宇、1衡宇让渡给刘胜,由于其想把该两套衡宇典质后,用典质款向刘胜奉还购房款,与刘胜消除衡宇让渡协定,但其拿到典质款后減肥貼,没有给刘胜。
就上述卷宗质料记录的常斌与李凡存在假贷瓜葛及以房抵债商定的环境,常斌、李凡诠释为,两边不存在假贷瓜葛,因为李凡涉嫌合同欺骗,常斌作为朋侪,对公安构造报告两边存在假贷瓜葛,目标是帮忙李凡,但愿公安构造对李凡从轻处置。即便两边有过假贷瓜葛,也无妨碍两边转换为衡宇交易瓜葛。李凡称,其想把衡宇出售,用购房款看病,向公安构造报告告贷看病是不想被认为其在衡宇交易问题上存在欺骗举动。就为什么存在两边签定的《告贷协定》、《违约协议》,常斌称不清晰。李凡诠释为,若其不实行衡宇交易合同,就转换为常斌与其有告贷瓜葛,衡宇作为告贷典质物,现常斌已现实占据号衡宇,说不清实行了哪份合同,其认为其都实行了,既实行了衡宇交易合同,向常斌交付了衡宇,又向常斌了偿清偿务。
经询,李凡以前夫秦海、之子秦凯、之女秦新告状李凡请求朋分衡宇,李华、常斌、刘胜作为该案第三人加入诉讼,现该案还没有审结。
另查,2018年9月28日刘胜向本院告状李凡请求确认两边2012年11月28日就衡宇所签《协定书》有用,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56919号民事裁决书,裁决确认该《协定书》有用。
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举动人与相对于人以子虚的意思暗示施行的民事法令举动无效。本案中,就常斌与李凡之间交付衡宇、给付200万元的举动所根据的法令瓜葛,两边之间同时存在衡宇交易协定和告贷典质协定,两者互相排挤、不克不及并存。从主观报告来看,常斌与李凡对此不克不及作出公道阐明,其二人主意告贷协定可转换为衡宇交易协定,本院不予采信。两边在2017年7月3日四时青派出所扣问笔录中均报告两边存在假贷典质瓜葛,与常斌向公安构造供给的2014年1月21日《告贷协定》、2014年5月6日《违约协议》可以互相印证。在此环境下,常斌、李凡又在本案中主意两边之间为衡宇交易瓜葛,与以前二人在公安构造的报告存在抵牾,对此二人没法作出公道诠释,亦无充实证据颠覆二人在公安构造作出的报告,不足以证实两边之间有交易衡宇的意思暗示。从客观证据环境来看,常斌与李凡签定的2014年1月21日《衡宇让渡协定》、2014年5月6日《衡宇让渡协定》的内容中,一方面,此中对衡宇交易相干的房款金额、交付等重要事项的商定过于粗疏。两边已现实实行交付义务后迟至2017年4月5日才签定《弥补协定书》,对衡宇交易事宜作出弥补,有悖常理。此中对房款金额包括100万元违约金的商定,和在李凡还没有违约情景之经常斌现实给付李凡的房款就直接扣除违约金的举动,较着与一般衡宇交易习气不符。上述协定内容及实行环境均没法表现协定当事人有交易衡宇之意思。另外一方面,2014年1月21日《衡宇让渡协定》中,商定的由李凡出示《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衡宇为回迁房的衡宇性子较着不符,该义务属于实行不克不及,常斌与李凡对此应明知;商定的李凡净得让渡款为300万元,亦未现实实行。上述环境均没法表现协定当事人有欲受协定引发的法令结果束缚之意思。综合斟酌以上环境,本院认为,常斌与李凡签定的衡宇交易合同,本色为两边告贷合同的担保,常斌与李凡減肥,之间没有交易衡宇的真实意思,两边基于子虚的意思暗示签定了2014年1月21日《衡宇让渡协定》、2014年5月6日《衡宇让渡协定》及2017年4月5日《弥补协定书》。是以,常斌请求确认上述协定有用之诉请,缺少究竟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外勞看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划定,裁决以下:
5、裁判成果
驳回常斌的全数诉讼哀求。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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