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飆升:高利率虹吸效應明顯
民間借貸案件已高住民事案件首位當前民間借貸案件飆升的缘由、難題與解決
文章導讀: 隨著我國市場鼎新的步调不斷加速,民間借貸發展勢頭迅猛,其在緩解企業融資、緩解信貸欠缺、活躍市場等方面具备不成取代的感化,但同時,由於投資需求兴旺,民間借貸案件呈現爆發之勢,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和標的額不斷飆升。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钻研所 李明
(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8年第3期)
隨著我國市場鼎新的步调不斷加速,民間借貸發展勢頭迅猛,其在緩解企業融資、緩解信貸欠缺、活躍市場等方面具备不成取代的感化,但同時,由於投資需求兴旺,民間借貸案件呈現爆發之勢,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和標的額不斷飆升。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資料顯示,2017年上半年,在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排名靠前的案由重要有民間借貸、離婚糾紛等。有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到2015年這一數字已經上升到143萬件。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飆升的缘由
近幾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成為各單項民事糾紛中压倒一切的“灰犀牛”,究其缘由,不过乎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忽視“投資有風險”。當前民間借貸已經遠遠冲破了本来小農經濟時代的地区限定,冲破了以家庭、親屬、地区為紐帶的傳統融資方法,民間借貸行為趨於有組織化、集團化、專職化和公開化,P2P網絡借貸平台也是“風起雲涌”,加上企業利潤不斷低落,銀行存款利钱低,股市風險大,雙方當事人基於“別人投資我獲息”的“雙贏”思惟,轻易敏捷達成“告贷”意向,但許多出借方缺少相應的法令知識和風險防备意識,缺少對於借貸去处和“投資”目標的認知,缺少對實際告贷人征信和償付能力程度的考查,乃至盲目認為高利钱必定能夠帶來高利潤,隻晓得“投資有收益”,缺少對“投資有風險”的苏醒認識。
二是高利率“虹吸效應”。為在短時間內獲得高收益,大量民間資本從實體經濟中“轉移”出來,乃至包含操纵銀行信貸資金,從銀行貸款后再通過買賣合同情势轉貸營利,轉而流入房地產等高風險、高收益、高產出的投資領域,由於資金來源與流向、告贷人的信誉和還款能力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投機呈現舒展之勢,隨著房地產等產業政策日趋收緊,“熱錢”難以脫身,一旦款項難以定期償還,資金鏈條斷裂極易堕入風險漩渦,影響產業鏈上的各經濟主體,從而引發五花八门的借貸糾紛。
三是無擔保“防鯊服”。民間金融資金需求對象重要以中小企業和個人為主,由於民間融資雙方當事人的法令意識稀薄,借貸手續未依照法令規定進行,沒有約定相應的典质物、擔保等“防鯊服”的保險機制,一旦出現整個供求關系鏈條上的某個環節產生“毀約”行為,就會產生“下家償還不了上家”現象,為今后“無法償還”埋下民間借貸糾紛的隱患,加上我國尚不具備完备的誠信制裁體系,隨著無法償還的“高額”利钱量累進,就會构成茵蝶,惡性循環,高息負債成為壓垮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終導致企業破全美診所,產,和相應的群體性借貸糾紛。
四是行業監管“寬鬆軟”。由於傳統的銀行借貸設置的門檻很高,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典质擔保、資信條件等方面無法擁有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貸款優勢,加上國家书貸政策與信貸規模的节制,导致企業融資渠道不暢,貸款難成為广泛現象﹔另外一方面,海量民間資本必要尋找“高收益”的投資渠道,是以,部门中小企業會通過非金融監管下的民間借貸渠道來解決融資困難問題,由於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买卖隱蔽、風險不容易監控等特點,缺少嚴格的行業監管手腕和風控办法,一旦整個資金傳送帶上的某一環節“掉了鏈子”,就會引發上下流市場上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引發一系列的群體性民間借貸糾紛。
五是糾紛轉化“乾坤大挪移”。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因為婚姻家庭、建設施工、房地產、聯營合股糾紛等其他類型案件“轉化”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常常请求債務人及擔保人承擔償還“欠款”本息的法令責任。此外,由於高利貸所導致的資金鏈斷裂,加上有相當一部门民間借貸資金成為洗錢、賭博、吸毒、販毒的資金來源,引發無法償還欠款本息,繁殖各類民間“黑討債組織”,除導致綁架、人身傷害等違法犯法問題,還會引發各類刑民交织案件和侵權糾紛,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審判民間借貸案件面臨的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發布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規定》,解決了民間借貸審判實踐中的不少疑難問題,充实發揮了法令的規范和指引功效。民間借貸作為非金融監管機構节制下的各類民間資金融資活動,是一種民事法令行為,正当的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法令行為能夠產生相應法令效劳,違法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僅無效,嚴重的應遭到相應的法令制裁。在當前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審判民間借貸案件面臨著如下幾個難題:
(一)關於正当借貸與不法借貸
由於今朝缺少十分明確的區分正当民間借貸與不法集資類犯法的具體的量化標准,個別处所隨著民間借貸案件量的激增,出現了將部门民間借貸案件定性為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等金融犯法的傾向,即只是基於出借人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或導致了嚴重的群訪群訴現象,而不考慮告贷人是不是具備犯法構成要件就動用刑事手腕來處理此類民事糾紛﹔或沒有落實罪刑法定原則,將《刑法》第 176 條規定的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中的“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做擴張性解釋,特別是對開始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后期為了償還高額債務吸取資金的轉化類案件,若何適用民事法令規范與刑事法令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邊界時,呈現民間借貸刑事化的傾向。
(二)關於復利與意思自治原則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對於年利率區分情況進行了規定,以年利率24%為標准,“超過部门的利钱不克不及計入后期告贷本金”,和本息“總量节制標准”,這是司法解釋對復利的一個明確限制。當然,也有部门專家學者提出分歧觀點認為,否认部门雙方對年利率的規定,若何與傳統上的民眾买卖習慣、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相銜接。依照該原則,作為彻底行為能力人,債權人彻底有能力並有責任對本身能夠敏捷獲得“資金支撑”與付出“高額利钱”的意思暗示負責,彷佛也有需要區分糊口性借貸和生產經營性借貸,而没必要“一刀切”規定過高的年利率的意思暗示一概歸於無效。
(三)關於“買賣型擔保”與借貸合同
司法實踐中,由於經營資金缺少、融資困難,當企業因經營必要而無法從銀行獲得常規貸款時,常常會通過聯營合同、衡宇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拜托理財合同、典當买卖、存單票據合等同“挂名”的融資性貿易情势,通過“影子銀行”業務情势而開展實質上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 24 條雖然承認買賣合同的擔保功效,但在司法實踐中,當雙方當事人存在買賣與民間借貸兩份合同時,若何區分融資性買賣合同與真實買賣合同,若何判斷買賣合同的擔保性存在爭議。
(四)關於“先刑后民”與“刑民並行”
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面對的一個熱點問題就是,民間借貸主體涉嫌犯法或當事人主張涉嫌犯法時,是執行“先刑后民”還是“刑民並行”原則,和涉案合同效劳若何認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实施的《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触及經濟犯法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定了在經濟糾紛案件中“先刑后民”的原則,但隨著當前民間借貸類型日趋多元化、多樣化、復雜化,這種凡民間借貸案件一概採用“先刑后民”原則的弊病凸顯,表現之一就是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再啟動或恢復民事訴訟步伐,被執行人根基上已無几多可執行財產,導致受害人的正当權益實際婚前徵信,上得不到相應補償。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法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涉嫌經濟犯法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作诞生效裁判文書和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民事案件有關聯但不屬统一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请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駁回起訴、中断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中断執行或撤銷判決、裁定,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顯然採取的是“刑民並行”的辦案模式,但對於若何解讀“有關聯”、關聯到什麼水平、什麼屬於“统一事實”,和哪類情況是统一“事實”,另有待於司法實踐來予以答复。
解決方案
(一)區分罪與非罪
很是有需要科學地界定民間借貸與不法集資類犯法的“罪”與“非罪”的界线問題,在依法打擊和處理不法集資犯法的同時,又要保護正当的借貸行為,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正当權益,防止出現民事案件刑事化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法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第2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法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法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道與步伐公道並重、查証犯法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法與經濟糾紛的界线,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和謙抑性道理,應當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於涉民間借貸案件,不克不及動輒“強化”刑法的社會調整功效,應當在告贷對象、佔有目标、償還能力、資金用处、利率凹凸、還款刻日、宣傳手腕、實際投入經營等方面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的界线,特別要防止因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無法償還民間借貸本息的行為,由於引發了被害人群訪群鬧事务,就作為不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等金融業犯法來予以對待。刑事追訴應當以是不是具備犯法的構成要件為条件,而不克不及將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產生超限利钱和無法償還作為追訴標准,防止民事借貸行為“泛刑事化”或採取選擇性司法。
(二)關於復利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天然人之間的告贷合同約定付出利钱的,告贷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定告贷利率的規定。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對於復利沒有採用“靈活計算法子”,而是採取了“固定利率”和“復利上限”相結合的模式,即“超過部门的利钱不克不及計入后期告贷本金”和“告贷人在告贷期間屆滿后應當付出的本息之和,不克不及超過最初告贷本金與以最初告贷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告贷期間的利钱之和”,通過對復利和“高利貸”予以司法干預,防备高息舉債所“儲存”的庞大經營風險,調控資金在金融市場上的優化设置装备摆设,低落企業經營本钱,充实發揮司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和保障功效,這種復利“總控”標准有益於市場供需均衡規律,避免和減少實體經濟發生崩盤現象,也合适裁判必要和市場經濟可預見性的必要,有益於保障實體經濟的正常運轉,更能夠體現“結果公道”。
(三)買賣型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康健發展的通知》第6條規定,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的最新發展,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令效劳,助力晋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融資擔保能力。關於買賣型擔保的性質界定,應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的實質內容決定,法院應當根據合同字面意思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暗示﹔當真實买卖與內在乎思暗示纷歧致,且對借貸合同的擔保目标沒有“明文”暗示時,應當綜合合同簽訂時間、合同數額、利钱范圍、標的物價值等身分作為擔保目标真實性的判斷准則﹔對於有証據証明並不具備買賣合同的买卖習慣、买卖憑証、买卖貨物等根基特性時,應當以民間借貸的有關法令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對於有証據証明為衡宇買賣合同,另外一方主張為民間借貸又無証據予以証明時,應當依照衡宇買賣予以處理。
(四)關於刑民並行原則
對於涉民間借貸的刑民交织案件,應當在保障公權與私權同等保護的基礎上,嚴格執行罪刑法定原則,在實體法上厘清各自的內涵與外延。必要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與不法借貸的界线,應當嚴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不克不及以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就認定構成“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法經營行為”。應當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重區分性質分歧的違法犯恶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在訴訟步伐方面,要區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追訴主體、証明責任、証明標准方面的差異﹔基於國家和社會財產權與公民個人財產權上的同等保護原則,對於涉民間借貸的刑民案件“有關聯”且不是基於“统一事實”的,民間借貸的審理應當正常進行,依法保障當事人訴權行使,保障當事人正当權益能夠及時實現,即避免過分僵直地舆解和執行“先刑后民”原則所導致的民事訴訟步伐審理時限無限延長,民事法令關系長期處於一種“動蕩不安”的狀態,從而引發的“次生案件”和“衍生”其他社會不良后果。
(五)相關配套機制
1.誠實信棒球即時比分,誉原則。根據國務院《關於创建完美取信聯合激勵和失期聯合懲戒轨制、加速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應當將民間借貸信息納入征信办理體制,通過大數據或網絡平台公開展现誠實取信行為和違背誠信行為,便於當事人能夠及時领会企業周全精確的資信狀態從而促進民間借貸運作的透明化。
2.維護好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隻要依法建立,不損害國家长处、社會大众长处和别人正当權利,不違反法令、行政法規的制止性規定,當事人就必須信守。
3.行業監管。司法的職能定位決定了它不成能成為調控借貸關系的主體,司法不成能“包打全国”,而應當充实發揮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感化,真正發揮利率的調控感化,引導民間資金流向,發揮其市場设置装备摆设的基礎性感化。比方,可以制订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令規范或條例﹔创建民間借貸市場價格指導體系﹔可以由獨立第三方監測機構對網絡平台上進行的投資活動進行客觀評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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