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3-3-2 13:28:27

一方借款用于購買奢侈品,是夫妻共同债務嗎?

张某和王某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後,张某在家照顾孩子,當全职太太。在闲暇之余,张某喜欢與朋友逛街、購物,在2018年2月,张某與几位朋友出國旅遊時,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名牌包,當時张某的銀行卡已超過刷卡限额,于是向朋友陈某借款10万元購買了包包。回到酒店,张某给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為:本人因購買名牌包向陈某借款10万元,款已由陈某代刷信用卡支付,此款于6個月内還清,不计利息。回國後,张某告诉了王某,王某當場向陈某转款2万元。2018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期間在协商离婚,陈某知道後,担心债权得不到保障,于2018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偿還债務8万元。王某認為,张某借錢用于個人購買奢侈品,已超出家庭生活開支,應由张某個人偿還,與自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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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中,张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還款時間等,雙方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张某應當向陈某履行還款义務。但张某所借款項用于購買奢侈品,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個人消费,王某作為丈夫,是否應该對该笔债務承担清偿义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關系存续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义所负债務主张权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债務处理。顯然,本案的债務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债務。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務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题的解释》第三条又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間以個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務,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務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向陈某的举债顯然又不属于共同债務。

進一步结合本案案情,张某回國後将该借款的發生、用途、還款事項均告知了王某,王某十分清楚,王某作為张某的丈夫在借款發生之後還向陈某转账归還部分款項,该還款行為顯然已構成了對张某债務的追認,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務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雙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债務。因此,该债務属于夫妻共同债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担偿還责任。

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爱慕虚荣、與人攀比的心理,举债購買奢侈品或進行挥霍的情况并不少见。需要提醒的是,從有利家庭生活和谐的角度来说,購買奢侈品應當量力而為,不要跟風盲從,以免造成家庭负债或產生其不利影响。另外,如果一方對外举债,确用于家庭或公司經营需要,應由雙方共同向出借人出具相應的文书,以保障其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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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關系存续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义所负债務主张权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债務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與债務人明确约定為個人债務,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虚構债務,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動中所负债務,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務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雙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债務。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間以個人名义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務,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務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間以個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務,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務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营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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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敏 重庆合纵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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