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0-1-15 18:43:03

個人信息保護與合理使用如何兼得

從某種角度講,2020年可以稱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元年。

還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此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草案,被視為民法典編纂的最大亮點之一,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更是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瘋狂吃角子,工委發言人也對外流露,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列入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事情計劃。

若何處理好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若何處理好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公道利用之間的關系,若何處理好民法典與網絡平安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其他立法的關系,若何加大刑法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的腳步漸行漸近,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討論仍在繼續。

立法應當更多保護消費者

剛在銀行辦完業務,就接到理財推銷電話﹔剛在網上下單,立馬收到类似寶貝推薦﹔剛給孩子報名課外班,就接到類似機構推銷電話……這一切,顯然與我國保護個人信息法令手腕不足有關系。可是,盡管公眾广泛認為個人信息保護不力,近来一兩年來公眾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認知還是發生了一些變化。

南都個人信息保護钻研中间發布的最新調查問卷顯示,公眾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常識有所提高,有近八成用戶會主動進行相關的隱私設置,56%的公眾碰到個人信息泄漏的情況會進行舉報,可是也有14%的公眾選擇無奈接管。默認勾選仍然是現在比較嚴重的問題,但有超半數受調查者認為App違法采集個人信息的情況有所好轉。調查還顯示,今朝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投訴比較多的三個問題主如果個人用戶注銷難、強制獲取通訊錄的權限和沒有隱私平安。中介服務、網上購物、金融借貸三類被認為是泄漏個人信息最嚴重的行業。而體育健身類的App則是今朝存在問題比較嚴重的App,不口臭怎麼改善,单沒有隱私政策,并且采集比較敏感的用戶信息時也沒有相關的說明和彈窗。

“我們但愿立法能對個人敏感信息若何採集、能否採集、什麼信息可以採集作出規定。同時,在網上傳播的條數、傳播范圍,均可以用來具體計量損害賠償金額。”中國消費者協會法令部主任陳劍建議司法裁判理念能夠更多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切入,引入舉証颠倒的規定。同時,行政機關對於敏感信息應當加大處罰力度。

刑法保護不足問題凸起

細心觀察不難發現,盡管每個人都覺得個人信息保護存在很嚴重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並未几。不少人雖然飽受個人信息被泄漏和被不法供给的困擾,可是報案動機並不強。

无庸置疑,對於個人信息保護,隻有配合尽力构成协力,問題才能获得根治。刑法作為最背工段,在保護個人信息問題上理應有所作為。據领会,現行刑法中有多個罪名触及個人信息,好比加害商業机密罪、妨礙信誉卡办理秩序罪、加害通訊自由罪、加害個人信息罪、不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若是触及到個人數據指向財產性长处,則由盜竊罪、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進行保護。可是應當看到,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不足這一問題今朝很凸起。

“刑法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最背工段,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有賴於其他部門法钻研的進一步深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令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传授周光權認為,實踐中很嚴重的個人信息民事侵權行為不少,但刑法和民法的界线怎麼厘清,自己對刑法學是很大的難題。他同時強調,互聯網犯法必要進行打擊規茵蝶,制,但打擊要精准,並不是范圍越大越好。

那麼,刑法該若何保護個人數據呢?清華大學法學院传授勞東燕認為,今朝刑法對個人數據現有保護框架仍存在多方面問題,包含沒有規制數據濫用的行為、對個人權利的刑法保障明顯不足、沒有辦法准確地體現行為的犯警性質和保護不足與過度犯法化並存等。鑒於此,刑法必要實現四個轉換,即關注的重心應該從數據采集轉移到數據利用﹔保護價值要從秩序導向走向權益導向﹔進路要從法權权衡轉換到长处权衡﹔节制原則與防御性原則要實行並舉。

勞東燕建議刑法可以根據分歧的風險類型和所加害的法益性質採取分歧的保護模式。“對於人格權或個人信息保護模式,對濫用行為也要加以懲治,若是數據自己触及秩序的,可以考慮用大众秩序保護模式進行保護。”勞東燕說。

建議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

人格權是民本家儿體對其特定的人格长处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本家儿體最根基、最首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比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等待較多。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分編,既是民法典編纂的最大亮點之一,同時也是難點。在清華大學近日舉辦的“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現狀與趨勢研討會”上,多位學界專家對草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提出了多項完美意見。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钻研會會長王利明建議人格權編草案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中,在“個人信息”后面加之“權”字,明確規定眼科,個人信息權。

“這樣既可以為特別法供给上位法依據,也能够落實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需求。同時,還應當區分隱私信息和個人信息。”王利明認為,隱私信息重要與私糊口有關,個人信息除隱私信息外,還可能触及其他信息。對於私密信息的保護水平、陵犯后果等都與其他個人信息存在區別。

别的,他還強調,個人信息到底是框架性權利還是具體人格權,應予以明確。通常個人信息中已經被其他權利所保護的信息,就不必要再通過個人信息權予以保護。“好比,姓名信息已被姓名權保護,肖像、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已被肖像權保護,而隱私信息也被隱私權保護,那這些信息就都不必要再通過個人信息權加以保護”。

針對“私密信息”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令科學钻研中间传授石佳友認為,考慮到敏感信息的極端首要性,民法典應對其加以界定。他還特別指出,人格權編草案的三審稿新增长了生物識別信息,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目古人臉識別的濫用幾乎到了失控的境界,基於問題導向,應進一步加強對生物識別信息的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传授王錫鋅認為,必要進一步關注“個人信息權”和“個人信息受保護權”這兩個观点之間奥妙的差別。他同時還指出,必要重點關注若何兼顧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公道利用這一問題。在他看來,可以通過引入權益保護與經濟激勵相結合的機制,促使數據主體用戶更多地與數據平台之間進行互助性博弈,從而在有用保護各類信息的同時,充实實現信息和數據的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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